旅新网2018-01-03评论:阅读:

飞行途中乘客猝死:面对意外也应执行“八该一反对”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有媒体报道了厦门一旅客符女士在搭乘海南航空HU7440航班途中昏厥,最终不幸去世的消息。符女士家属认为航空公司延误了抢救时间;涉事公司则回应称,正在和家属沟通并协助后续处理,对家属的恶意诋毁或将追责。

  家属的质疑和航空公司的回应,引发了网友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航空公司“冷血”,也有网友力挺航司应急措施处置得当。1月2日,多家民航自媒体再次还原了此次事件的经过。

  高空中的意外

  符女士所搭乘的海南航空HU7440航班,为一趟由哈尔滨飞往厦门途中经停南昌的航班。根据媒体还原的事件经过,符女士在登机前一切正常、意识清醒。在哈尔滨飞往南昌的途中,符女士曾晕倒在座位上,随后在乘务员和两位从医乘客的帮助下,其恢复意识并告知乘务员“自身已经好转”。

  在经停南昌期间,乘务员曾询问符女士是否需要联系家人,符女士表示自己能够联系家人,故而乘务员没有帮助联系。在南昌飞往厦门途中,符女士再次晕倒,上一程航班的从医乘客判断符女士“已经无意识、无心跳、无呼吸”,同乘务组一并对其抢救,航班立即返航南昌。航班落地后,符女士被送进江西省人民医院,但回天乏术。

  在万米高空的狭窄机舱内发生任何意外事件,尤其是乘客突发疾病,绝对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低于地面的大气压,相对紧张的空间大小,医疗设备的相对不足,返航、备降所需时间等因素,都有可能成为航班乘客突发疾病后恶化的诱因。

  可以肯定,这是机组和乘客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也因此,目前国内民航系统有着一套相对规范的应急措施,来应对此类突发事件的随时发生。

  官方回应。图片来自海南航空官方微博

  不违规则,但海航还可以做得更好

  从媒体对符女士一事的还原,和海南航空在事后的声明来看,该班乘务组的急救措施基本及时有效,已经尽到了协助救治义务。而航空公司声明符女士乘机前隐瞒身体状况,保留对符女士家属恶意诋毁或侵权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也符合《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航空公司从规则上来说,确实没有过错,但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在规则之下,难道就没有自主的判断和可操作空间来换取符女士的一线生机吗?

  同样是2017年12月,国航北京飞往成都航班起飞后,一名旅客疑似晕厥,航班立即返航,以便及时为其提供救治;返航途中,该旅客恢复意识,情绪激动;飞机落地北京后,该旅客拒绝下机要求继续行程,随后被强制带离。

  这两次事件的共同点在于,发病旅客都恢复了意识,能够自主个人行为。而不同点就在于,国航为了旅客安全和航班安全,强制发病旅客下机;海航则是在征求发病旅客意见后,继续行程。

  显然,如果海航当班乘务组在南昌经停时,多一个心眼,将符女士送下飞机并中止其行程,可能结果就不是今天这样。这并不是责怪当班乘务组处置不当,而是在一名乘客已经猝死之后的反思——民航系统,还是要抱着生命第一的观念,来处置任何机上意外。为了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能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也不能有一丝懈怠。

  而这就要求各个航空公司要重新树立在应急状况下的处置观念,此时,中国民航秉承多年的飞行安全文化“八该一反对”就是借用学习的范例。“八该一反对”要求,面对低于机场、机长天气标准等情况,“该返航的返航、该备降的备降”。

  那么,面对乘客突发身体状况,哪怕治疗后意识清醒、病情稳定,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该返航的返航、该备降的备降、该下机检查的下机检查”呢?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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