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4-03-18评论:阅读:

旅游消费 维权意识不可少

  每年一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种消费维权的话题都会成为焦点。虽然“3·15”已经过去,但是消费者还是要增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去年《旅游法》的实施,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今,《旅游法》实施已近半年,其给旅游业带来了怎样的变化?旅游消费者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在旅游消费中又要注意什么呢?

  游客权益更有保障

  长期以来,旅游消费领域存在广告夸大误导、不平等格式合同、强迫购物等问题。这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游法》最大的亮点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如规定了旅游者的八项权利,包括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权等;有针对性地对旅游合同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规范了零负团费问题,避免恶性竞争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加强了景区管理规范、杜绝变相涨价等问题;加强了旅游安全保障,监督完善安全设施;做出了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了多主体的救助和保护责任等。

  有关专家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旅游法》承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具体条文中参考和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在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等章节中,贯穿着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旅游消费牢记三点

  虽然旅游者现在有《旅游法》保驾护航,但是游客出游时仍要防范于未然,注意一些事项,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口碑好的旅行社。据了解,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因此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广东粤侨国旅番禺分公司冯总表示,消费者报团旅游最好选择可信赖的旅行社。一些具有资质的旅行社不见得口碑好,服务值得信赖,因此最好选择口碑好的旅行社。

  其次,签订合同至关重要,并且要看清楚合同的条款,这对事后维权提供有力证据。合同是维权最重要的一环,但也是最容易被游客忽视的一环。合同中写明的行程、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都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记者发现,由于现在《旅游法》不再一刀切禁止购物,于是含有购物点的旅游团再次出现,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到底行程的标准是否跟实际标准一样,行程的购物点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果有不同,完全可以投诉。番禺旅游总公司黄总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最后,要理智消费,购物要索取发票。外出旅游少不了购物,《旅游法》实施后,很多旅行社都不再安排购物点,游客就需要自行进行购物。购物纠纷是旅游过程中最常遇到的纠纷,除了要看清楚生产商、生产日期以及条形码等,还要索要正规的发票,这样当要维权的时候才有证据。业内人士建议,游客购物时要注意理性消费,防止上当受骗,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相信推销者的花言巧语。

来源:番禺日报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tourfresh;合作及投稿请联系QQ:187004408

看看旅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