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航班取消的虚假信息,冒充航空客服与乘客联系,以办理改签、退票的名义收取“手续费”,这是海南儋州一伙骗子的敛财之术。
7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案的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6年至19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开始,郑某涛、林某贤等6人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骗取乘客的机票改签、退票“手续费”,累计金额440万余元。
网购乘客订票信息,冒充航空客服行骗
“尊敬的某某乘客,你原订某年某月某日的航班由于飞机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请及时联系客服400电话,退票或改签额外补偿200元赔偿金。” 这是郑某涛,林某贤等人向乘客发送的虚假信息。
法院查明,从2014年开始,海南儋州的郑某涛、林某贤等6人,在互联网易讯通短信、QQ、邮件等平台向预订机票的乘客发布关于航班取消、办理机票改签、退票手续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判决书显示,当目标乘客拨打短信中预留的客服电话后,团伙成员便冒充航空公司客服接听电话,以交改签费、退机票款或支付航班取消补偿款为由,先让乘客往指定账号转账小于其银行卡余额的数额,或由团伙成员先小额转账到乘客卡号,骗取乘客信任,再让乘客根据其要求操作,通过银行的ATM机或支付宝将卡内金额转至指定账户。
2014年起,郑某涛开始购买手机卡、银行卡,并从无业人员林某森处购买乘客预订机票信息资料,实施多起诈骗,仅两年便累计诈骗440万余元,单起案件诈骗金额从数千元到10万元不等。
在林某森的供述中,他称自己以每条乘客购票信息20元的价格,每次向郑某涛、林某贤等人出售一千条以上,共计出售了十几次。而林某森的乘客购票信息则是来源于网络,以10元一条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付款后,他需自己从网上下载信息,信息包括乘客姓名、身份证号、航班号、起飞地、到达地、手机号等。
2016年3月31日,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郑某涛、林某贤等人对多人实施诈骗,此后,该团伙6人陆续被抓。郑某涛到案后,警方还发现,他在2014年到2016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淘宝网站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共盗刷他人信用卡40多万元。
团伙成员两次一审均获刑,5人上诉被驳回
2017年11月23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郑某涛诈骗他人财物43次,共计人民币1559940.61元;林某贤诈骗他人财物21次,共计人民币1091177.2元;林某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参与诈骗他人财物32次,共计人民币1360638.61元;何某养、吴某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他人取款,参与诈骗他人财物27次,共计人民币331677.05元;许某强参与诈骗他人财物4次,共计人民币43564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郑某涛、林某森等6人有期徒刑6年到19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除林某森外,其余五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某涛在上诉状中称,其对判决书所述两例诈骗人数存疑,认为多起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否定了与林某贤伙同犯罪这一判定。林某贤则上诉称,案件在侦查阶段他遭到办案人员诱供。其余三人均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刑期。
此后,案件被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8年11月27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原审判决一致。林某森等五人再次上诉。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期间,5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涛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某涛、林某贤等五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森犯诈骗罪、上诉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年7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儋州市法院的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