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4-06-05评论:阅读:

游客在南宁遭遇“黑导游” 当地监管部门:不归我们管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消协原副秘书长武高汉,以及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做客节目,就“黑导游”事件发表观点和看法。

  经济之声: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消费者遭遇了“黑导游”,我们应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比如说消协或者某个地区的旅游质量监管所这样的部门投诉?还是只能够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呢?

  胡钢:根据我们去年10月1号起实行的旅游法,旅游的监管实际上是涉及多部门,但主要是由我们的旅游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同时,相关的比如说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包括公安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执法。涉及到公安机关的话,它主要是涉及管理出境旅游中的非法滞留问题。此外,如果旅游过程中出现了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犯罪问题,也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管理。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协助进行相关民事纠纷的调署,仅仅是协助。

  经济之声:如果说遭遇“黑导游”这样的事情的话,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胡钢:主要还是向我们的旅游主管部门报案。一般来说,消费者主要是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旅游执法部门,也就是各地各级的旅游局进行举报,因为他们有法定的监督检查的权利,但是实际生活中,各地各级都相应设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它的职责就是受理旅游服务的质量投诉和申诉,它主要是受旅游局或者旅游委的委托来进行相关的委托执法工作,这是他们法定的职责。

  经济之声:在这个个案当中,梁所长特别强调说,旅游质量监管所只对合法经营者进行监管,对非法经营者是不予管理的,您对他这个答复持什么样的态度?

  武高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文化服务等。最近这么些年来,旅游市场环境恶劣,旅游消费环境恶劣,已经成为阻碍中国旅游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各有关部门包括旅游部门在内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整顿,但从现在来看,效果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关执法部门一定要确立一个“首问负责制”,千万不能故意推诿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第一可以找经营者,第二可以找消协,第三可以找有关行政部门,第四可以找仲裁机构,第五可以找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渠道都不得故意推诿消费者。我觉得今天这个案例中有关方面的相关人员的回答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经济之声:从法律角度来说,消费者阮女士在这个个案当中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第一,对于“黑导游”事件要求赔偿。第二,对于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失职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赔偿的话,金额大概是多少?并且由谁来监督赔偿的执行?

  胡钢:我们的旅游法规定的非常明确,我们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话,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如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进行查处。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查处,并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在明确了查清“黑导游”或者说黑旅行社的情况下,我们的旅游者可以向“黑导游”或者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如果确实发生相关的执法机构人员敷衍塞责或者玩忽职守的话,相关的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呼吁乃至行政诉讼。

  经济之声:消费者在安排旅行计划,签订旅行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武高汉:消费者确实要提高警惕,因为现在的旅游市场混乱,旅游消费环境不好,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不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要长一个心眼,要提高警惕,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因此不负任何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讲,诉讼的成本包括投诉的时间成本是非常要命的一个问题,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道路是非常艰难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希望有关行政部门一定要为消费者站岗放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是什么。比如说明明是“黑导游”,天天在那发广告,天天在那拉客,相关部门知道这个情况却不去处理,应该去执法却没有执法,那就犯了过失过错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应该吸取教训,应该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惩处。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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