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4-05-25评论:阅读:

跟团出游摔成骨折告3家涉事公司仍败诉 法院称证据不足

  据《新闻晨报》报道,孙庆(化名)兴致勃勃的带着亲朋好友参加了一个到三清山的旅游团,没想遇上雨天,游玩中他更是意外摔倒,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当他准备为自己维权时才发现,当初接受其报名费用的仅是一名挂名导游,随后对方将他们进行了多层转包。孙庆将涉及的3家旅游公司及导游告上了法庭,但由于证据不足,最终败诉。

  签约合同上出现3家公司

  2011年5月,孙庆拿到一张三清山的旅游推荐宣传单,看到价格便宜,孙庆便与多名朋友约定一起出游。孙庆按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曹某,并办理了前往三清山旅游的相关手续,9人出行,共支付了旅游费5382元。

  2011年6月4日,孙庆等人冒雨乘车前往三清山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孙庆在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右胫骨下段、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事后,经司法鉴定受伤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

  事故发生后,孙庆找到了曹某协调赔偿事宜,曹某称要赔偿只能找“上面”的公司。随后曹向孙提供了当初两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甲方为孙等9人,乙方为上海联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联众公司);但合同的落款外却是“上海扬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扬子公司)业务专用章”,且印章是蓝色椭圆型。曹某还向孙庆提供了《浙风旅游经典常规专卖》传真件,该传真件中包含旅游项目、行程、服务标准等。但传真件未显示发出的传真号,也没有浙风公司印章。

  孙庆此时才知道他的一次小出行,竟涉及到了3家旅游公司,最终,他将3家公司及曹某均告上法庭,索赔相关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涉案各公司相互推委

  面对起诉,曹称相关旅游费用已给浙风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浙风公司)员工郑某。而且当时她与联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尚在办理中,后发生了孙庆的旅游受伤事件,与联众公司签约之事即告吹了。但曹某认为其所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还是应由相关旅行社承担赔偿。

  扬子公司则表示,他们从未使用过椭圆型的蓝色业务印章。

  联众公司同样不愿意为赔偿买单。浙风公司辩称,公司对外发出的传真件均有公司印章或经办人签字,孙提供的传真件不是其公司的正式传真件。

  法院认为,孙庆应首先举证哪家旅游公司是此次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还需确认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服务中存在有过错行为,而该过错行为与他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孙提供的相关合同及传真件上并没有代表各家公司的有效印章,且孙没能提供出更多有效证据证明这次的出行与哪家旅游公司有关系。

  而从联众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曹某仅为兼职导游,当时关系仍挂靠已解约的前旅游公司。而涉及导游曹某的名片及导游旗均属可自行定制产品,无法证明曹某一定与联众公司间存在雇佣关系。最终法院对孙庆的所有诉求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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