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新网2013-06-07评论:阅读:

旅游法每章节、制度设计都体现对旅游者权益保护

  在旅游法通过之后,全国人大有关人士指出,旅游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笔者以为,此处的以人为本就是以旅游者为本,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为本。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可以说,旅游法的每一个章节,每一项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体来说,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旅游法单设“旅游者”一章,以具体权利落实对旅游者保护。

  旅游法第二章的名称为旅游者,从七个方面列举了旅游者的权利:

  一是自主选择权;二是拒绝强制交易权;三是知悉真情权;四是要求履约权;五是受尊重权;六是请求救助保护权;七是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其中,有些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化,如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等;有的则是本法的创新,如请求救助保护权,即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的请求救助保护权,不仅仅是指向旅游经营者的,更是指向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国家的。因为有些风险、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旅游经营者是无力、无法应对、处置的,必须依靠国家与政府。

  为了使此项权利落到实处,本法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对中国旅游者进行过多次紧急救援。例如2011年2月份中国政府组织包机,分别从埃及、利比亚紧急撤离包括中国游客在内的中国侨民行动,就是国家、政府对旅游者的救助与救援。旅游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使得中国旅游者外出旅游可以更放心、更安心!

  第二,旅游法创建旅游公共服务制度,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兑现旅游者权利的保护。

  旅游法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置旅游咨询中心与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等等。

  上述制度,都是政府为广大旅游者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服务将使旅游者的出行、游览更加便捷。

  第三,旅游法设定旅游经营行为规范,从旅游经营的角度实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旅游经营者是直接服务旅游者的市场主体,只要其经营行为、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旅游者的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为此,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取得导游与领队资质、旅游景区向游客开放、经营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具备相应条件,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体现了国家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法对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与领队服务、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最大承载量、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及说明义务、旅游住宿业经营者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是国家从旅游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的角度,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旅游法创建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从救济途径方面落实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外出旅游,由于种种原因,旅游者难免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由于旅游业涉及面广、产业链长的特点,旅游者在遇到麻烦、纠纷时,一个常见现象是不知道向哪个机构、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为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上述制度与机制的建立,将会为旅游者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及时受理、处理投诉提供制度基础,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利。

  除上述制度外,如果继续梳理的话,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法还有许多制度、章节、条款体现了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理念。

  我们相信,一部体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将会使我们的旅游更放心、更便捷、更舒心!

  (作者:王天星 系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专家组核心成员)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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